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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从小贷公司发展来看)

2023-06-19 本站作者 【 字体:

目前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从小贷公司发展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举步维艰首先,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没有确认,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无法获得同业拆借利率的资金补充。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获得信息,加剧了贷款业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交易成本。另外,从制度设计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借入资金有限,因而财务杠杆率低,使得股权回报率(ROE)低。

第二,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在“只贷不存”的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由于客户贷款需求巨大,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不久,就将公司资本发放一空。尽管《指导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获得的融资很少,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只能以工商企业的身份从银行借入资金,使得融资成本较高。

第三,赢利水平低,税收负担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客户的经营风险较大,贷款违约风险也较大,且由于每笔贷款额度较小,操作成本高,这些都会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赢利水平。税收负担重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从财税政策看,目前全国层面上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财税政策,税收支出已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沉重负担。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商企业执行,需缴纳25%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但对同样服务于“三农”的农信社是减半征收营业税,小额贷款公司则是全额征收,显然有失公平。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监管力量薄弱。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利益的驱使,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搭桥贷款等,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第五,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验,不具备金融理论和实际知识,缺乏从事金融业的必要技能。

第六,缺乏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机构。目前,满足小额贷款公司需求的服务机构还非常少,参与程度也很低,即使存在的服务机构其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评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有利于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与可持续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监管。普惠金融发展的建议与措施方面(从小贷公司发展来看)明确合法地位,促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为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缓解“三农”和微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及社区经济融资,应形成普惠金融的税收体系,从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将小额信贷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完善多层次信贷体系的构建,促进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并根据机构设置地点与涉农贷款比例等实施税收优惠。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机构,只要机构设在偏远地区、涉农贷款比例大于70%,都可以给予营业税减免优惠等。

第二,形成政府监管、市场软约束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发挥中央地方双层监管的制度创新的作用,充分体现地方政府在监管微型金融的优势并调动其积极性。此外,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批发的机构出于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承担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是市场力量监管小额信贷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

建立小额信贷行业协会,依靠自身的力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机构的行政干预,推动小额贷款机构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之路提升自我造血功能。

六、加强对发展普惠金融的理论与实务探讨研究。一是要结合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研究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融合发展问题,在总体上提出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普惠金融体系蓝图;二是进行差别化监管政策研究,探索“宽严相济”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在注册资本、存款准备金率、担保要求以及担保范围等方面适度放宽条件,为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发展扫清道路;三是开展优化普惠金融生态环境,着重从构建普惠金融统计指标体系以及与经济社会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信用评价体系等方面探索普惠金融生态环境优化问题,既客观公正地评判普惠金融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又指导建设覆盖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以支撑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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